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说明(以上海市为例)
08-05
1)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,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,视为严重过错,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。
①进人高速公路、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。②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。
③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。
④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。
⑤后车超越前车时,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。
⑥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。
2)机动车沿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时,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,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。3)无信号灯控制的T形路口,右转弯机动车与同向左转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,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。路口有信号灯为绿灯时,可以调整为右转弯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,左转弯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4)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,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面行驶,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,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。
①车行道宽度在14m以上的,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.5m以内的路面行驶,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。
②车行道宽度超过10m、不足14m的,机动车未在中间7m的路面内行驶,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。
③车行道宽度在10m以下6m以上的,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.5m(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、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.2m内)行驶,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。
④车行道宽度不足6m的,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。
⑤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,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。
5)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人机动车道,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,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;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,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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