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说明(以上海市为例)
08-05
对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说明(以上海市为例)
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,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,视为严重过错,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。
1)进入高速公路、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。
2)信号灯禁行时,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。
3)翻、跨、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。
4)在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在没有人行横道、过街设施的路段,在车辆临近时(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),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。
5)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。
6)嬉闹、玩耍、突然闯人车行道诱发事故的。
7)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。
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,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,视为严重过错,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。
1)进入高速公路、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。
2)信号灯禁行时,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。
3)翻、跨、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。
4)在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在没有人行横道、过街设施的路段,在车辆临近时(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),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。
5)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。
6)嬉闹、玩耍、突然闯人车行道诱发事故的。
7)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。
没有人行道的道路,行人未在道路两侧(道路两侧1m内)行走发生事故的,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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