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正式施行与2005年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》有哪些不同的地方
06-27
2017年7月1日,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正式施行,该政策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的销售体制,这一变化被业内解读为“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”,称这是新政最大亮点,赞其在汽车流通领域具里程碑意义。但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下,汽车销售新政是否会“叫好不叫座”?
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(简称“新政”)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,2005年版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》(简称“老法”)同时废止。新政与老法字面上的区别在于,老法强调“品牌销售”,新政则无需顾及“品牌”。
其实,新政与老法实质上的差异在于销售体制,老法实施厂家授权销售体制,新政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的销售体制。新政的这一变化被业内普遍解读为“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”,称这是新政最大亮点,赞其在汽车流通领域具里程碑意义。
新政与老法之对比
笔者认为,新政从启动修改老法起始,到正式发布并宣布施行,历经数年。多方人士座谈,厂商多重博弈,几易其稿,最终文本落在实施授权和非授权“双并行”销售体制上。打破单一销售体制,竞争更充分了,“三多”好处(逻辑上的推理)也来了,供应商可多方式销售汽车,经销商可多品牌出售汽车,消费者可多渠道选购汽车。好在新政实施时也预估到可能出现的弊端,市场失序失信,坑害消费者权益。
所以,新法第十二条有两款如下规定:一是“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,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,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”;二是“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,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”。
汽车(家用汽车)毕竟是低至数万元,高至十几万、几十万元的高价值商品。消费者必然看重汽车经销商资格资质、汽车商品来源及品质,以及售后的服务保障。“三多”好处中的关键方是消费者,“得消费者得天下”,他们是厂商的“衣食父母”,“消费者第一、经销商第二、制造商第三”,丰田汽车公司曾这样制定企业的经营哲学,是有独到眼光的。何处购车最放心、维修服务最有保证,正当权益最能得到维护,消费者就心甘情愿掏钱到这样的商家选购自己心仪的座驾。
2005年版老法的初衷,是规范市场无序竞争的业态,厂商赞成品牌授权销售体制,但对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繁琐且漫长的备案管理制度颇有怨言,不乏诟病。如今,新政只规定厂商“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”即可,简单而便捷,厂商均持欢迎态度。近日有媒体评论称,承认新政最大的亮点,但“在实际操作层面,对市场并无真正的指导意义”。有专家认为,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是世界通用的,仍是汽车销售的主要业态之一,共享、节约和社会化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,是创新汽车流通模式的方向。
新政赋予未经供应商授权的经销商销售汽车的权利,但同时指出“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(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)”,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,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”,如果未这样做,那就是新政规定的违法经营。“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”,却“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”,也涉及新法规定的违法经营,均在商务主管部门实施“双随机”日常监管范畴。
勿让新政成为空头支票
有媒体援引沃尔沃经销商的自问自答:“奔驰经销商会去兼做奥迪生意吗?”“不会。”一家没有奥迪授权的奔驰经销商,即使能从二级市场拿到二手奥迪车,也不能放到奔驰店里销售,因为授权场所要求品牌专营。
“得不到厂家授权,得不到厂家支持、返点,售后的技术、设备,什么都没有,你什么也做不了。”北京一宝马经销商补充道,“如果得不到厂家支持,经销商虽然有很多业务可做,做不好和不能做的结果是一样的,新政像是一张空头支票。”
有品牌汽车经销商反映,授权经销商的竞争并非来自外部品牌,更多的是来自同品牌之间的竞争。厂家布局网点过多、过密,而市场容量并没有那么大,势必出现压价竞争、亏本销售,结果大家都活不好。笔者在中汽协市场贸易委员会工作时期,上海一位WTO资深专家曾指出,发达国家的经销商会为避免某地区某街道过度竞争恶性竞争,他们有权提出厂家布网设点的数量限制,以切实保障经销商利益。遗憾的是,我国的新政并没有支持这样的规定与约束。
经销商并没有完全认可新政,厂家对新政态度总体上很平和,对新政第十二条赞赏,“谁销售谁负责”,国家“三包”法规界定得非常清楚,消费者买车时,务必注意对方是否有“授权”资质,或未得到授权却举着授权旗号,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否监管好市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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