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十九条限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:
1、未取得汽车行驶证、汽车行驶证被吊销或汽车行驶证被暂扣期间行驶汽车的;
2、将汽车交由未取得汽车行驶证或汽车行驶证被吊销、暂扣的人行驶的;
3、引起出行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;
4、汽车驾驶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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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强迫汽车行驶人违反道路出行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汽车安全行驶要求行驶汽车,引起出行事故,尚不构成犯罪的;
6、违反出行管制的限定强行通行,不听劝阻的;
7、故意损毁、移动、涂改出行设施,引起危害后果,尚不构成犯罪的;
8、非法拦截、扣留汽车辆,不听劝阻,引起出行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。